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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伟:“因公牺牲” 不能仅是一个概念

来源:新安晚报    作者:唐伟    编辑:雪达云

  近日,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里摔倒,抢救无效后死亡,被认定为“因公牺牲”,引起网友争议。(今日《新安晚报》 A13版)
  相比于公职人员在接待吃喝时死亡而被定为“因公牺牲”,朱继宏在午休期间摔倒死亡具有很大的正当性。同时,朱继宏在工作地点的死亡,显然具有“因公”成分,这一点无可非议。问题的关键是,大家争议和纠结的是“牺牲”这个概念。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,“牺牲”大多用于保护国家利益、人民安全等场合,具有不小的神圣感。也就是说,牺牲具有一定的主观意愿,如果仅仅是因为意外事故而死亡,这顶多算“因公死亡”。故此,朱继宏上厕所意外死亡所产生的争议,不在于能否算作工伤,而在于该用“因公牺牲”还是“因公死亡”的问题——争议的根源,只是一个概念的情感纠缠。
  从法理上讲,公务员在午休时入厕摔伤致死算成“因公牺牲”,也值得商榷,根据民政部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三条和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“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,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”,属于因公牺牲。而朱继宏的死亡,发生在午休期间的厕所里,不在上下班的路上,也未必在上下班的时间内,定性为“因公牺牲”,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,这是导致争议的另一个原因。
  事实上,“因公牺牲”不只是一个概念,更是一种权利,确切地说,这是针对军人、警察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用术语,除此之外的更为广泛的劳动群体,无权享用,他们的专用名词,属于“因工死亡”或“因公死亡”,两者在补偿上千差万别。“因公牺牲”还给人以英雄和烈士的的崇高感,“因工死亡”让人只有怜悯和叹息之心。这种差别,不只是社会阶层之间劳动保障的差别,更有社会地位方面的差距。
  因此, “因公牺牲”不能只是一个概念,更应当是一种社会实践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站在“以人为本”的角度,制定和建立统一的就业、福利和补偿标准,消除这种行业差别和职级差别,以维护社会公平,构建社会和谐。(唐伟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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